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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发展历程简述
发表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一、质量鉴定起源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4 月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该《办法》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重点是分析判断所鉴定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与质量争议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界定产品提供方是否承担应有责任。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全国各地的省级以上质监行政部门组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大专院校或者行业团体的技术专家,逐步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在司法实践领域,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规定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以及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和知识产权共13个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主要内容。同时,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报司法部备案后实施。在补充的司法鉴定范围中,包括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类别,明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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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之后,省级、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室逐步开始接受具有资质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编入《法院系统鉴定机构名录》,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法院委托,受理开展相应资质范围的司法鉴定工作。许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申请入册,承担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

之所以有多方权威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开展,其中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均包括或涉及产品质量或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是职责所需。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质量鉴定往往涉及不同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专业领域和行业门类,需要对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可疑问题、相关情况和相互作用发生过程进行技术检测、检查试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分析说明,就产品质量的纠纷事项与致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关联程度,判断得出鉴定意见。从而为还原事发过程、厘清质量责任、解决质量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客观明确的技术证据,保障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但与此同时,作为横跨质量标准、产品检验、实践应用、事故勘验、痕迹追溯、作用时效和成因判定等众多领域学科的新生质量技术服务,限于从业机构和参与人员相关鉴定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不足,产品质量鉴定责任大、困难多,组织推动和实施开展难度较大,必须依靠各个部门多方组织方可较快开展,满足社会期盼和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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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快速发展

2005 年 2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为进一步扩大执业类别满足不断增长的司法鉴定需要,司法部在实践层面逐步明确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类别,并归类于物证类的痕迹鉴定或微量物质鉴定。此后,以机动车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机电产品质量鉴定为主导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快速增长。到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750家,司法鉴定人53928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2.6万件。

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主导的产品质量鉴定和法院系统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对发展较慢,承担机构和鉴定实施数量明显较少。

三、行业整顿与规范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中,明确强调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和决定,司法部积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力求解决影响、制约和阻碍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的问题。在2015年11月拟制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方案(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召开政法部门和权威专家学者研讨论证,按照程序起草编制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稿,希冀按照预期改革目标稳妥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明确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确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委员会统一组织制定和颁布司法鉴定标准。

按照《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着手大力开展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整顿规范司法鉴定工作。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96号令废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各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要求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020年4月29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公布《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从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三大类细化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其中痕迹鉴定分为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动物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等13个执业类别;微量物证鉴定划分为化工产品类鉴定、矿物和金属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建筑材料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等12个执业类别。仅在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中提出了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鉴定内容,没有提及产品质量鉴定类别及其鉴定内容。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对产品质量鉴定要求申请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鉴定人执业资格和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转自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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